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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货运超载认定新标准11月1日开始实施!

来源: 东丰物流   作者: 梅亚东   2018年11月2日 09:09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62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及《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等文件要求,经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同意,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起,对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货车轴荷及质量限值(即超限超载认定值),按GB1589-2016标准予以调整。

据介绍,之前超限认定标准主要根据车辆轴数、轮胎数确定,新的调整标准中,增加了驱动轴的个数、空气悬架等认定因素。调整后的标准为: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未提及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6.对于车货外廓尺寸超限行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在部署工作开展前,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

9.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在专项整治前,重点检查其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的行为,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10.低平板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在专项整治前,重点查纠其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和假牌套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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