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的位置:东丰物流 > 新闻中心 > 武汉物流新闻——《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来源: 东丰物流 作者: 梅亚东 2018年11月19日 09:16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11月14日宣布,《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2018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将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同时纳入管理。
《条例》中明确规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议价、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地违规揽客、不服从管理的;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等,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此外,《条例》明确,驾驶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未保持车身内外整洁的;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网约车安全问题,《条例》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审查制度,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或者驾驶员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保证线上约定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时准确传输车辆管运信息,设立24小时服务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并对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乘客受损害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如果违反以上条例规定,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乘客个人信息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网约车平台公司连续二年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接入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线上约定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收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被吊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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